2010年度潍坊市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》规定,凡有下列情况的,对单位进行处罚:
1、凡符合政策,未经上级审批而私自抱养或抢生,每出现1人对单位罚款5万元。
2、每出现1人无证怀孕对单位罚款1000—3000元。
3、每出现1人无《计生服务手册》生育对单位罚款1000—2000元。
4、每出现1例违法生育及私自抱养二胎以上者,对单位罚款10万元。
5、每出现女性初婚,出生瞒漏报1人,对单位罚款200—500元。年度漏报对单位罚款500—1000元。
6、生育对象怀孕3个月及以上不报孕情,每跨一个月对单位罚款200—500元;实际出生与孕情不符的,前后超过一个月者,每出现1人对单位罚款500元。
7、计划内怀孕未办理流引产审批手续私自流引产的,每出现1人对单位罚款1000—2000元。
8、孩次、性别、婴母年龄、婚姻登记时间、婴儿出生时间、每错报1人,对单位罚款500元。
9、每出现女性早婚1人对单位罚款200—1000元。
10、已婚育龄妇女一年内4次透查,缺一次对单位罚款5000元。
11、对安排计划人员一年4次孕情检查,每缺一人次对单位罚款50—100元。
12、每出现女性早孕1人对单位罚款200—1000元。
13、每出现1人长效措施未落实对单位罚款200—500元。